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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章程

國立聯合大學 台灣語文與傳播學系學會 組織章程

 

1.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制定,同年十二月十號公佈施行

2.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制定,經會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同年十月十二日公佈施行

3.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同年九月十日公佈施行

4.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制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同年十月一日公佈施行

5.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經會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同年六月六日公佈施行

6.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經會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同年九月九日公佈施行

7.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經會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同年十月二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並參酌「國立聯合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而制定之。

第 二 條:本學會全名為【國立聯合大學台灣語文與傳播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之宗旨在促進學術交流、整合全系發展共識、聯絡師生情誼,並且與國內外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建立友好關係。

第 四 條:本會代表全體會員處理有關會員權益等事宜。

第 五 條:本會受指導老師及本校相關單位之輔導。

第 六 條:本會設於本系辦公室。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

            1.舉辦各項人文活動,致力於文化學術之交流。

            2.舉辦各項康樂聯誼活動,促進本系師生情誼。

            3.出版本系各項刊物。

            4.聯絡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個人發表研究心得並進行刊物之交流。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八 條:凡本系學生均屬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行使發言、提案、表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義務與權利。

            2.會員享有本會所提供各項服務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3.會員有使用本會各項器材與設施之權利。

第 十 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1.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

            3.會員有維護並加強本會榮譽之義務。

            4.會員有擔任本會所委託有關本會各項職務與事務之義務與權利。

第十 一條:會員一旦喪失本系在學學生資格,即視為退會。

第十 二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由監察委員會提出糾正案,得由會員大會裁定,停權處分。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 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 四條:會員大會職權為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停權。

            3.監察委員之罷免。

            4.會產之處分。

            5.審議通過年度預算案。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 五條: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期初期末各一次,由會長公告召開。

第十 六條: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四章 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相關細則

 

第十 七條: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採同時競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方式為無記名投票,採簡單多數決,每年七月一日上任,隔年六月三十日卸任。

第十 八條:會長選舉應於第二學期期中考後兩週內完成,新任會長選出後立即展開幹部之遴選,並於該學期結束前公告周知。

第十 九條:正副會長之選舉應達到所有會員的20%以上的得票率方得成立。

第二 十條:經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會長罷免案。

第二十一條:自會長罷免案提出十五日內,經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罷免案即為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會長被罷免時,監察委員會主席應於七日內辦理新任會長選舉,即行交接。新任會長之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原任幹部解散,由新任會長重新遴選。

 

第五章 組織與執掌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執行秘書,並分設行政、活動、公關、總務、器材、美宣等六部;行政部下設文書、資訊等二組。各部設部長一名,組員數名。

第二十四條:本會以系學會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組織,總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行政、活動會議每週召開一次,由會長、副會長、執秘、行政與活動部部長及下設組長參加,以會長為主席,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會長因事不能出席,由副會長代之;正副會長均不能出席,則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

 

幹部職務

 

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

    2.負責選聘本會幹部,但撤換幹部則需經由全體幹部二分之一連署,三分之二投票通過方可為之。

    3.負責各部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4.督促各項活動的進行。

 

副會長

    1.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如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代理之。

    3.督導各部活動之推行。

 

執行秘書

    1.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2.轉達會長之指示。

    3.擔任所有會議之聯絡人。

    4.協助副會長主持監察委員會之一切會議。

    5.負有向會員解釋本會章程及相關事項之責。

 

行政部

1.負責本會一切行政事務。

2.協助各部完成行政工作。

 

    文書組

        1.蒐集本會之完整歷程。

        2.負責本會之文書工作,包含會議記錄及相關資料之整理。

        3.紀錄和整理本系的史料。

 

    資訊組

        1.製作與管理本會網頁並定期更新。

        2.整合及管理本會的資訊相關資料。

        3.負責系上各項活動之影像存檔和管理。

 

活動部

    1.籌劃系上各項活動之事宜,含活動之申請、呈報與推行。

    2.活動內容之辦理與執行。

    3.維持各項活動場地、演講場地之整齊清潔。

    4.各項定期體能競賽與健身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5.協助學校推動新生盃、系際盃、合唱比賽及校慶啦啦舞等各項活動。

    6.負責本會演講之策劃與執行

    7.推動和協助系上參與校際活動。

 

公關部

    1.負責辦理對校內及校外師長及相關人士之邀請與聯絡事項。

    2.加強本校各系之間的交誼。

    3.促進與校外之校際關係。

    4.負責對外之贊助廠商、社區聯繫及一切公關事宜。

 

總務部

    1.負責本會會費之收入與支出。

    2.預算之編列與會費之管理。

    3.定期公布財務狀況。

 

器材部

1.負責本會各項器材資產之保管與維護。

2.協助系上各項活動所需器材之商借。

3.於系上活動時,負責拍攝與錄影。

4.活動器材之借還。

5.支援各組人力調度。

 

美宣組

    1.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與美編工作。

    2.活動場地之佈置美化工作。

    3.張貼本會各項活動之海報,必須加蓋本會之印章,再經過學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查認可後,加蓋張貼印章,貼於指定公告欄,並遵照限期撕除。

 

 

 

第二十七條:各部應於每學期期末兩週前提出下一學期活動計畫表,並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各部應於每學期期末會員大會報告工作計畫。並由會長提出預算案,監察委員會議決通過。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1.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金額為四年共收新台幣三千元整,於每學年開學時繳納,採一次繳納制度。

        2.學校、系上及各機構之補助。

        3.活動收入。

        4.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三  十條:本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公開並透明化,將其張貼於本系辦公室公佈欄以供查閱。

第三十一條:會員如有休學、轉系等情形,可申請退系會費。系會費退費方式為大一50%、大二25%、大三12%、大四6%。另外,會員逾期一年未繳會費,將失去會員資格,本會有權追討過去會員向系會申請之補助。(例:迎新宿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得視活動性質,邀請本系教師參加。

第三十三條:章程之修訂,應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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